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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1-09-11 19:47:5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从公路陈田田岭南白云大道北33号。

法定代表人邱桂湖,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旭明,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妹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飞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棣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展航。

被上诉人李飞何、李棣英、李展航的法定代理人刘妹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秀连。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丹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7楼。

负责人黄勇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阴祖园。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7)荔法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部分。

原判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日17时57分,李罗养驾驶制动不合格、灯光不合格的粤h/jv973号二轮摩托车,沿芳村大道由西往东驶至芳村大道西滘口蔬菜批发市场对出路口时往左改变方向,适遇阴祖园驾驶粤a/b5109号重型厢式货车亦在该路段同向驶至,由于李罗养驾驶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行驶的路段通行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及阴祖园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且未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结果两车相撞,造成李罗养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7年5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作出第2007ao001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罗养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行驶的路段通行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阴祖园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李罗养、阴祖园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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